8/20/2007

從米老鼠到著作權

這算是一則舊新聞了,迪士尼公司1928年製作的短片蒸氣船威力(Steamboat Willie)是米老鼠首次在銀幕出現的影片,不過它在2003年即將進入公共產領域(public domain),迪士尼因此將喪失這部影片的著作權,別人想要使用這部影片不再受限制,而且再過幾年,唐老鴨,高飛狗等等這些人物也將脫離迪士尼的掌握之中,意識到這個危機,迪士尼公司在1998年來到華盛頓,大力遊說國會通過一項著作權延伸法案,大概是因為1997年到98年之間迪士尼付出大筆的政治獻金,國會因此通過了這項稱之為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CTEA)的法案,一般人也將它稱作為米老鼠保護法案(Mickey Mouse Protection Act),著作權從保障作者死後50年延伸到作者死後70年,公司製作的影片(works made for hire)則獲得95年的保障,這包含1978年之前擁有著作權的影片,這麼一來,許多影片,包含迪士尼之前的所有短片,至少在2019年之前都還不會脫離他們掌控。

不過在1999年時一個提供公共產資源的網站將這個議題帶到法院,他們認為著作權延伸法案根本違憲,首先,這個法案超過了國會在著作權法下所擁有的權利,其次,這項法案不但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裡保障的言論自由,而且著作權的延伸卻沒對政府有明顯的利益,顯然只是圖利特定集團,這案子最後到了最高法院,可惜他們輸了這場官司,但是所提出的許多論點非常有趣。

美國憲法的起草者不將發明還有創新視為“個人財產“,而將它們視為“公共資源“,因為每個人的發明是實上都是基於其他人的成就,而法律賦予個人智慧產獨佔權則只是為了鼓勵更多生產,在Jefferson和Madison關於起草著作權法案的通信中,明顯都將著作權和專利視為獨佔(monopolies),因此絕對要限制它的時效性,也明顯指出賦予智慧產獨佔權是為了鼓勵更多發明,而問題關鍵就在到底多長的保障算是合理,新的延伸法案顯然缺乏合理的證據証明原本的時間會影響到新的創作發生,而只證明了迪士尼政治獻金的影響力。

藝術家的創作通常都是基於豐富的公共產(public domain),很多偉大藝術家的作品也常常借用其他的著作,像是莎士比亞在1591年的羅密歐與茱麗葉來自Arthur Brooke在1562年的詩Romeus and Juliet,或是米老鼠的Steamboat Willie是基頓的Steamboat Bill, Jr翻版,更諷刺的是,迪士尼無所不用其極地保護自己的影片不致進入公共產領域,不過他們自己大部分的長片動畫故事來源均來自19世紀的公共產,像是白雪公主,灰姑娘,木偶奇遇記等等等,而森林王子(The Jungle Book)更是在Kipling的原著變成公共產的次一年立即上映

大公司總是有辦法為自己取得最大的利益,即使有一天這些迪士尼的短片進入公共產的行列,你還是不能使用它,因為跟一般人認知所不同的是,米老鼠這個角色並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而是受商標法保護,這意味,即使影片最終變成公共產,只要使用這商標的公司一直存在,別人就沒有權力使用這個形象。在中文維基裡關於著作權的解釋中有一句話挺有道理 -「人不必當巨人,但只要站在巨人的頭上,就可以和巨人看得一樣遠」,人類的文明是向上累積的,每個人都站在別人的肩膀上往前進,著作權讓這些商業機構壟斷文化財產,有時真正的創作者並不見得獲得相對等的報酬,那麼這樣將著作權年限延長到底是鼓勵創新發明呢?還是阻礙了知識的傳播語累積?

參考與延伸連結:
The Mouse That Ate the Public Domain
Mickey Mouse Clubbed
Mickey Mouse
著作權
Creative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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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米老鼠形象的例子:大陸石景山樂園未經授權使用招攬遊客
哈瑪斯的電視節目中模仿米老鼠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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